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8675号
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65126A,住所地所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该案(2020)苏0583刑初5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