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536青岛易工木业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20536号
原告:青岛易工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516G59,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林木业园区A4区。
法定代表人:郭丽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艳,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65126A,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易工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0年12月4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至今未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丛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诗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