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7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富豪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19686W。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
解封被申请人: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市镇青阳北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65126A。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伟,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或扣押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万元的财产。2022年2月10日,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等额现金担保并提存至本院案款专户,同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许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