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7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富豪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19686W。
法定代表人:马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波,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青,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市镇青阳北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65126A。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伟,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万元的财产,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