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7号之四 **申请人: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1968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市镇青阳北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65126A。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苏0585民初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万元的财产,并据此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苏州宝骅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