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2民初571号之一
申请人:中意森科木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诉讼代表人:阳信欧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刘荩一,该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赵燕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意森科木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意森科木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一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