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常响药业有限公司、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执2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响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皎,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彧,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洁,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赵燕春,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响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9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常响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厂房二、三、四维修费用1693055.95元,扣除被告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在原告江苏常响药业有限公司处的质保金496000元,还应支付1197055.95元,该款由被告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常响药业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4313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34900元,合计264213元,由被告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传唤未到庭配合调查,至今去向不明。本院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1065754.72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DB××××的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5月17日止),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395514.23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 超
审 判 员  陈 建
审 判 员  何家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伟强
书 记 员  杨 露
提示:以上查封、冻结措施,如需继续冻结、查封,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到期为止前提前25-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
申请,逾期不提交造成查封、冻结过期的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