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常响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6669号之三
原告: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常漕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04045R。
法定代表人:赵燕春,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云,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曙阳,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常响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长扬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93913517N。
法定代表人:陈文皎,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彧,江苏正气浩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夏墅建设公司”)诉被告江苏常响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响药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因本案的处理以本院(2018)苏0412民初907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裁定中止审理。后因本院(2018)苏0412民初9078号案件已审结,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恢复审理并转为普通程序。根据相关规定,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南夏墅建设公司补交诉讼费,但其未能在期限内补交。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合计7390元,由原告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少山
人民陪审员  颜爱英
人民陪审员  蒋春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