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光荣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臻豪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等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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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5904号之一
原告:杭州光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延安路89号1区83号。
法定代表人:魏荣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璐,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富,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臻豪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石头镇鑫石路鑫昌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魏传生。
被告: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常漕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燕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光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臻豪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常州南夏墅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光荣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光荣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光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38元,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光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光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卓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沈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