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昆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昆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众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12执554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昆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92908-2。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余开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众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63951-3。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常武路与武南路交角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昆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众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到位40000元;在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分期付款。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无支付宝账户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其明确表示无其他提供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合适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