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979号之二
原告: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荷花池街道关河西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钟楼区北港朗凯建筑工程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河枫御***1幢19号。
经营者:***。
被告:天宁区红***建筑工程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街道通江南路256-26号。
经营者:***。
被告:天宁区**光邦建筑工程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街道通江南路256-27号。
经营者:***。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楼区北港朗凯建筑工程服务部、天宁区红***建筑工程服务部、天宁区**光邦建筑工程服务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