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瑞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河西村村委会以北路口向东300米路北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松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院内中**2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关河西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南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城济水上苑北区13号楼1**2502-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东赫骅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永莘路137-7号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长城西路69号泰山新兴园6号楼17层2**17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山东瑞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松果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丰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赫骅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2)鲁0911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瑞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瑞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瑞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