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483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国英家电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海关路交汇处。
经营者:***。
被告:山东大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街道后**社区金八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铭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淄博路66号鑫苑世家公馆1号楼2-601。
被告:上海宇悢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2717室。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颜旗花木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鲁岗村卫国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名“水塘流”自编1号。
被告: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关河西路180号。
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国英家电销售部与被告山东大牛贸易有限公司、济南铭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宇悢咫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颜旗花木场、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立案后发现本案系系统重复立案,且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国英家电销售部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国英家电销售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