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828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关河西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5114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金乡街道府前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00433214-1。
法定代表人:**,县长。
被执行人:金乡县鱼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鱼山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28004332539A。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政府、金乡县鱼山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28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