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常州市遥观剑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剑湖新街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建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遥观剑湖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8月21日,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请函、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建春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遥观剑湖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暂由申请人安徽建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管玲
书记员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