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5730号
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马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清,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遥观剑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华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遥观剑湖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元,由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英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