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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春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遥观剑湖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4执8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建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遥观剑湖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日作出的(2019)马仲案裁第02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常州市遥观剑湖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1,181.32元,拨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建春贸易有限公司326,386.32元,并收取执行费4,79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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