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环城乡东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步、陈利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遥观剑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剑湖新街。
法定代表人:金华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郏怀萍,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华光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方国际复合社区双塔综合楼1幢西27C室。
法定代表人:闫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磊,公司经理。
上诉人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遥观剑湖建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金华光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遗漏当事人,且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水金强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49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郑林军
审 判 员 赵 娟
审 判 员 覃仕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金飘莉
代书记员 徐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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