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2177号
原告:荷富力门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钱江财富广场1幢2-1703室(CN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市遥观剑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剑湖新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荷富力门业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遥观剑湖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荷富力门业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荷富力门业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荷富力门业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荷富力门业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