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天宝解决方案公司与无锡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证保19号
申请人: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埃斯波第1,02130号(Metsänpojankuja1,02130Espoo,Finland)。
法定代表人:keinänenTimoJuhapekka,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经一路(香一村)。
法定代表人:钱锡宝。
申请人天宝解决方案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施设备上复制、安装及使用的Tekla系列计算机软件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上署名的版权人信息、软件名称及版本、产品注册号或安装序列号、安装数量、安装时间以及卸载、删除时间等)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本案中,天宝解决方案公司指控无锡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复制、安装涉案Tekla系列软件,并提供了相关的初步证据及安装涉案Tekla系列软件的计算机所在的具体部门与位置。本院认为,鉴于涉案Tekla软件安装在无锡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内部,天宝解决方案公司无法通过恰当的方式、方法取得、固定上述证据,而该Tekla系列计算机软件及相关信息等系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该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故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宝解决方案公司提出对上述证据予以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无锡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施设备上复制、安装及使用的Tekla系列计算机软件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软件上署名的版权人信息、软件名称及版本、产品注册号或安装序列号、安装数量、安装时间以及卸载、删除时间等)进行证据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钱建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