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8052无锡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多维联合集团上海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4民初8052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250532114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经一路(香一村)。
法定代表人:钱锡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维联合集团上海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12242148E,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115号2号楼5层T部位。
法定代表人:多丽萍。
原告无锡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与被告多维联合集团上海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
现代公司诉称,其与多维公司于2016年4月17日签订《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项目一期工程围护结构施工安装劳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份,合同约定总价为753000元,合同期内工作量发生增减,按照单价表据实结算。同时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发生了增加,后期产生了增加的费用。截至2017年1月14日共计发生价款1043942元,多维公司共计支付了503999元,剩余539943元价款未支付,其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多维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剩余价款53994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39943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4日其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17日,多维公司与现代公司签订合同1份,载明:“工程发包方:多维公司(简称甲方),劳务承包方:现代公司(简称乙方)……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围护结构安装工程;1.2工程地点:山东新泰市;1.3项目简介:本项目一期工程包括厂房和仓库,办公、餐厅及科技楼,液化气罐储藏间,化学品储藏间,废品库等……第三条承包范围及方式3.1施工范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报价单范围、施工图纸等明确乙方的施工范围为:包括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的以下单体:厂房、仓库、办公、餐厅及科技楼,液化气罐储藏间,化学品储藏间,废品库等。3.2施工内容:包括屋面围护系统的安装,墙面围护系统的安装,天沟安装,屋面、墙面收边泛水安装、屋面采光窗安装,屋面及墙面所有开洞等工作。如现场有变更部分,需另行签证……第四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4.1合同总价:RMB753000元。4.1.2在合同期内工作量发生增减,将依据投标报价时双方认定的单价表调整合同总金额,根据最终的完成工作量据实结算……第七条质量验收与保修期7.1甲方分段分项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行现场验收,分项工程为:屋面系统安装、墙面系统安装……7.3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符合要求并承担返工费用……第八条违约与争议……8.4当出现甲方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造成乙方人员窝工的风险时,乙方应提前5天与甲方及时沟通,如最终甲方因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乙方窝工,承担相应责任,但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积极调整施工组织,尽量避免窝工……”等。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根据合同的约定,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合同中明确发包方为多维公司、承包方为现代公司,工程名称系对位于山东省新泰市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项目一期工程进行围护结构安装工程,从合同形式及原告诉请中可以明确本案诉争系承包方现代公司为案涉工程提供安装工作,因发包方多维公司并未支付相应价款而产生的纠纷。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有时二者合二为一,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案涉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包括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项目一期工程的厂房、仓库、办公、餐厅及科技楼、液化气罐储藏间、化学品储藏间、废品库等,施工内容包括屋面围护系统的安装,墙面围护系统的安装,天沟安装,屋面、墙面收边泛水安装、屋面采光窗安装,屋面及墙面所有开洞等工作,上述约定反应出该围护系统系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亦可知现代公司进行的安装属于建筑活动的范围,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
综上,本院认为:案涉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新泰市,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姚风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娄丛英
书 记 员 蒋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