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6830号
原告: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11号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2200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夏氏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建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870666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夏氏塑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通知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12435元,其中受理费7435元,保全费5000元,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收到该通知,但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故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