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锡民终字第1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11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5年12月13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6年12月22日生。
上诉人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准备另行诉讼,于2014年7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