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81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2200H,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11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维多利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9917873A,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8号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维多利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3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维多利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应返还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219720元,并负担诉讼费7889元。因被执行人江苏维多利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维多利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及所在社区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维多利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江阴市滨江西路8号的装璜及酒店设施,经评估拍卖,无人竞买流拍,以物抵债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和另案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澄江街道江锋村村民委员会。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维多利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外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维多利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资产已被处置,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