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2463号
原告: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中路111号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第三人:马静静,女,198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第三人:权寿文,男,1992年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原告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马静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91元(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