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310江阴市夏氏塑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终4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阴市**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建工路**。
法定代表人:夏德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萍,无锡市滨湖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路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福,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阴市**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澄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7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73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阴市**塑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中辉
审判员  李 杨
审判员  景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夫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