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4651号
申请人: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创业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46119A。
法定代表人:朱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申请人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与安徽泓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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