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礼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67号
原告: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创业路3号。
法定代表人:朱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第三人:***,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礼、第三人***、刘付格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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