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财保48号
申请人:河北永强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坞镇尹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604895228。
法定代表人:王萌,经理。
被申请人: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创业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46119A。
法定代表人:朱皓,经理。
申请人河北永强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河北永强线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江阴河北街支行(账号:46×××35)的存款69.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69.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江阴河北街支行(账号:46×××35)的存款69.5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995元,由申请人河北永强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春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