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乾大工程有限公司、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4750号之二
原告:江苏世纪乾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石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皓,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世纪乾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故原告江苏世纪乾大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世纪乾大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保全费510元,由原告江苏世纪乾大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廷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刁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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