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2440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46119A,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朱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菁,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1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62608.0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4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名下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上门找被执行人,并未发现其去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在2020年5月18日到庭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短信送达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尧宇
审 判 员 吴玉凤
人民陪审员 顾 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