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3277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创业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46119A。 法定代表人:朱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关于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民终3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时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苏0411执327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荣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卞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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