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2933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46119A,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创业路3号。 法定代表人:朱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395892508W,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一元大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先。 第三人:***,男,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阴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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