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侨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兴市江南水乡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359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伟,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江南水乡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联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510X4。
法定代表人:王付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华,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宜兴侨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0492U。
法定代表人:吕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君,宜兴市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江南水乡度假村有限公司,第三人宜兴侨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9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