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国强炉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国强炉业有限公司与华能泰安众泰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82民初1917号
原告宜兴市国强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张泽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400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能泰安众泰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宜兴市国强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能泰安众泰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国强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93元,由原告宜兴市国强炉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