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执131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国强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强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张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40081。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杜涛,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国强公司与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5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杜涛、***未依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国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2017年3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杜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杜涛、***未能履行。
2、2017年3月7日、2017年4月10日、2017年5月31日、2017年6月6日、2017年7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杜涛、***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仅查到***有少量存款,于2017年4月7日予以冻结,并于2017年8月15日予以扣划。
3、2017年3月9日,本院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杜涛、***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查明杜涛名下有苏B×××××丰田小型汽车1辆,***有住房公积金若干,未能查询到其他财产信息。杜涛名下的车辆,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予以查封,但该车现下落不明;***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予以扣划并冻结。
4、2017年8月11日,本院至杜涛、***的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杜涛、***负债较多,其原户籍地台西23号的房子已于2016年转卖他人。
5、2017年8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杜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1486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调查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杜涛名下的车辆下落不明,***名下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已予以扣划,除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何林
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
代理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