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11573号
原告: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范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1765103J。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季东,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袁桥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0149J。
法定代表人:王铁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能公司)与被告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宜能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宜能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12元,由宜能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翟燕芬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