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5734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2民初5734号
原告: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0149J。
法定代表人:王铁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冯婷妍,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力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冯婷妍、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妍、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其不承担***双倍工资;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7年8月11日进入其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其多次通知***签订劳动合同,但***不予理睬。***2017年、2018年每月工资均为3000元,并非***主张的3800元与4300元。其对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请。
***辩称:从2017年8月11日至2019年3月31日,嘉力公司从未有人与其谈过要签劳动合同。2019年4月1日其上交辞职报告时,嘉力公司才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2017年的基本工资是3800元/月,年底发奖金300元/月(每月都有),合计4100元/月,2018年的工资是4300元/月,有工资条。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嘉力公司应支付其双倍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17年8月11日进入嘉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至2019年2月底,同年4月1日***离职。嘉力公司从2017年9月起通过中国银行卡每月向***发放部分工资,其中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每月发放1500元,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每月发放2000元,2019年2月至3月每月发放2500元。此外,嘉力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卡于2018年2月5日向***发放2017年度年终工资5365.20元,2019年1月11日发放2018年度年终工资8879.02元。嘉力公司于2017年9月起为***缴纳社会保险费。
之后,***向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嘉力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21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7400元(4300元/月*18月)。仲裁中,***称其2017年的基本工资为3800元/月,2018年的基本工资为4300元/月。嘉力公司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该委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宜劳人仲案字[2019]第48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嘉力公司应向***支付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45420.43元。对***主张的加班工资另行裁决不予支持。嘉力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双方对于***2017年度、2018年度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发放形式存在争议。
嘉力公司称,***的基本工资均为3000元/月。其均通过打卡方式将工资发放到***的银行卡上,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单也不需要员工签字。平时每月10号左右发放部分生活费,一般是下个月发放上个月的生活费,其余工资在扣除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于年终(农历年前)一次性打到***的银行卡上。
***称,其2017年的基本工资是3800元/月,年底发奖金300元/月,合计4100元/月,2018年的工资是4300元/月。工资发放情况,嘉力公司通过银行打卡向其发放工资3000元/月,平时每月10号左右先打1500元至2000元生活费到其银行卡上,其余在下年度的1月份打卡发放,剩余工资在过年前一次性以现金发放。对嘉力公司通过打卡发放的工资无异议,现金发放的工资需要员工签字,2018年工资年底有结算总单。***为此提供了所拍摄的2018年工资条照片及照片编辑打印件,工资条上载明:序号8,姓名***,出勤天数12个月,基本工资3000元/月,合计36000元,社保扣除3820.98元,生活费扣除23000元,公司罚款300元,银行卡代发8879.02元,奖金发放、工资总额栏分别手写1.44万和5.04万。该工资条下方加盖有嘉力公司的公章。***解释称,工资总额50400元是因为有一个罚款,被嘉力公司扣了1200元。奖金发放14400元,其实就是剩余的工资发放。该工资条是2019年2月1日其到嘉力公司副总经理王琰办公室领年终工资时,王琰将工资条连同工资给其的,因双方对加班费存在争议,其将工资条拍照编辑打印后要求王琰签字,王琰在工资条上盖了章。
经质证,嘉力公司认为,该枚印章非其所盖。形成经过,嘉力公司业务员及***出差外地,携带该枚印章处理公司事务。在此间隙,***偷盖印章。
诉讼中,本院向嘉力公司的驾驶员成东辉、车队长王振超进行了调查。成东辉陈述称:他是2018年11月进入嘉力公司处工作,担任驾驶员一职,与嘉力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他每月工资为4200元。嘉力公司平时打卡发放部分生活费,其余在年终以现金方式发放,以现金发放的工资需要员工签字。王振超陈述称,他是2018年8月进入嘉力公司担任车队长职务,与嘉力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他的工资为每月4200元。嘉力公司平时先发放部分生活费,剩余工资在过年前一次性以现金发放。他知道***的工资也是4200元/月。
经质证,嘉力公司、***对成东辉和王振超的陈述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嘉力公司提供的宜劳人仲案字[2019]第487-2号仲裁裁决书、嘉力公司2017年8月和2018年1月、12月及年终结算工资单、2017年和2018年嘉力公司员工年终结算表、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社保五险缴费证明,有***提供的工资条照片及照片编辑打印件,本院调查材料及本院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入职嘉力公司工作已一年多时间,而嘉力公司未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嘉力公司应当向***支付二倍工资。嘉力公司认为,其多次通知***签订劳动合同,***不予理睬的主张,嘉力公司未举证证明,***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的工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因此,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制作和保存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案中,嘉力公司主张***的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其均通过打卡方式将工资发放到***的银行卡上,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单不需要员工签字。但本院向嘉力公司驾驶员成东辉、王振超进行调查时,成东辉、王振超均称他们的工资为4200元/月,工资存在现金发放情况,现金发放的工资需要员工签字。嘉力公司对成东辉、王振超的所作陈述均无异议。结合***的工作岗位及***提供的盖有嘉力公司公章的工资条,能够证实***2018年的每月工资总额为4300元。对于2017年的工资标准,***称其每月有奖金300元,该举证责任在***,***未举证证明。且在仲裁时***陈述其基本工资为3800元/月,未陈述有奖金。故对于***称每月有奖金3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述***的二倍工资支付期间从2017年9月11日起支付11个月,嘉力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为45420.43元(3800÷30×20+3800×3+4300×7+4300÷31×1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5420.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嘉力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严勤芬
人民陪审员  杨 江
人民陪审员  蒋其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