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91民初2625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8日生,汉族,扬州市人,现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阳广,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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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