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282民催38号
申请人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6014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旭辉,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20000512340268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人为宜兴市万事丰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兴市万石经济发展总公司(经转让,现持票人为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7日,出票行系宜兴阳羡村镇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嘉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