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执171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卸甲甸。
法定代表人:黄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仁才,男。
被执行人:无锡林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安振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坡仁。
被执行人:南京钢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李姚社区崔韩黄47号。
法定代表人:林坡仁。
被执行人:林坡仁,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申请执行人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林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钢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林坡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的(2020)苏0192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无锡林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钢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钢铁集团江苏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308326.2元、支付违约金1061665.24元,合计6369991.44元;二、被告林坡仁对无锡林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钢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履行后,有权依法向无锡林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钢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追偿。”。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8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亦未到庭接受谈话。
2.本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登记信息,亦无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仅为1200余元。
3.本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以及去本市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
4、本案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5、本案与申请执行人终本谈话,向其告知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没有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172.42元,其余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92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 判 长 章耀辉
审 判 员 戴维扬
审 判 员 米庆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 斌
书 记 员 杨洁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