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超净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超净空调公司与被执行人慧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开执字第46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超净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净空调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龙蟠中路81号22号楼2层。组织机构代码2496103-8。
法定代表人***,超净空调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2年4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10月4日生。
被执行人南京北方慧华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华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经济开发区将军大道。
法定代表人**,慧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超净空调公司与被执行人慧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慧华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超净空调公司支付工程款67860元及违约金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1月27日前履行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但查无被执行人慧华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本院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慧华公司欠超净空调公司工程款67860元、违约金30000元,合计978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总计100360元,由慧华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前给付60000元,余款40360元于2015年3月19日前付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执行各和解协议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该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长吕润进
执行员***
执行员高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