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3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北方慧华光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68928-2,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超净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4969103-8,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东大影壁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2年4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52年10月4日生,汉族。
上诉人南京北方慧华光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超净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北方慧华光电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南京北方慧华光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上诉人南京北方慧华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伟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