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300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峰,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南京超净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是南京市玄武区东大影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2496910381。
法定代表人:何振傅,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联睿,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福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是洛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侯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030061485561XD。
法定代表人:徐义飞,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逯炜,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娜,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超净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9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旭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苗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