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超净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超净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344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京超净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东大影壁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2496910381。
法定代表人:何振傅,总经理。
被告: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侯天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1485561XD。
法定代表人:徐海照,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超净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平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