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美凯龙国际电脑家电装饰城有限公司、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民终7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美凯龙国际电脑家电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飞龙东路**。
法定代表人: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一,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墨清,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
法定代表人:虞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辉,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局前街**
负责人:李瑶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莹莹,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浩波,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常州美凯龙国际电脑家电装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凯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广公司)、原审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凯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美凯龙公司铺设的电缆完全符合质量要求并验证合格,对此供电公司提供的《高压线供用电合同》能够充分证明,同时从富源广公司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富源广公司施工前没有张贴告示,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法律适用方面,一审对过错责任的划分错误。本案侵权行为属于道路开挖工程,该行为属于法律上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侵权责任法》第91条对道路开挖造成侵权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施工人在施工时如果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富源广公司应对自己的法定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依法应当推定其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一审认定本案情形与该法律规定不符,不能令人信服。上诉人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被上诉人富源广公司施工前没有查明施工路段的地下电缆铺设情况,盲目开挖施工,疏忽大意,没有按照施工规范和法定义务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应当认定或推定是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富源广公司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本案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纠纷中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一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符合法律规定;3、被上诉人已履行申请开挖许可、报送施工方案、经审批部门现场勘测颁发开挖许可后公示张贴、与各管线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现状和技术交底等法定的审慎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就上诉人违法埋设电缆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4、上诉人对其所称经济损失,既未提供对电缆修复所签署的施工合同及修复方案,也无法证明其所提交的报价单及发票与其所称电缆修复之间存在关联,故不能证明其所称经济损失的产生及具体金额。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供电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电缆属于用户资产,上诉人与第三人于2011年12月21日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涉案电缆产权属于用电人,现场环网柜内的设备连接处为分界点,本案中被破坏的电缆于环网柜外的用户侧一端,属于用户资产,同时在高压供用电合同中还约定,用户产权的案涉电缆由上诉人自行维护,所发生的费用由资产所有人承担。
美凯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富源广公司赔偿美凯龙公司经济损失86283元;2、诉讼费用由富源广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2日,富源广公司承包新城尚东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包的《新城尚东区花园小区消防系统整改维修》工程,对天宁区宁东路进行沟槽开挖预埋管道,富源广公司向常州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天宁住建局)提交《道路挖掘申请表》、《沟槽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等材料,天宁住建局于2019年11月7日出具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许可范围:宁东路铺设消防管道挖掘区属城市道路需要釆取护栏围护,挂放红灯警示方能开挖,保证行人车辆安全,确保环境卫生、整洁,做到工完场清;许可期限为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8曰。并于同日向富源广公司颁发《常州市天宁区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注意事项载明:开挖时,遇到地下各种管线、测量标志、古董文物等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到达现场,不得擅自处理。
2019年11月20日,富源广公司在进行地面挖掘施工时,将埋设于美凯龙公司南三门宁东路地下的高压输电线缆挖断。美凯龙公司未在该处设立有关地下线缆的标志。事故发生后,美凯龙公司与富源广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美凯龙公司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根据供电公司与美凯龙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案涉被挖断电缆属于美凯龙公司所有。在电力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人用电人应做好各自分管的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电公司陈述属于用电人的资产,建设主体是所有权人即用电人,所有权人可以找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再向供电公司申请送电。
根据富源广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视频显示,案涉被挖断电缆埋设深度为0.2m左右。富源广公司提供了新城尚东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证明其在开挖位置张贴了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施工方案等。
美凯龙公司提供江苏顺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单、增值税发票,载明因富源广公司的侵权损害行为导致美凯龙公司为维修被富源广公司挖断的电缆所支付的费用。美凯龙公司陈述其系在原先被挖断线路的附近重新铺设电缆。
一审另查明,《电缆线路施工验收规范》(gb50168-92)第3.0.9条规定,电线缆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7m。《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14.2.1条规定,室外埋地敷设的电缆导管,埋深不应小于0.7m。《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5.2.2第1规定,电缆表面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7m。《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地,地下电缆铺设后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7号第十六条规定,地,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政规划部门申请验线,未经验线的,不得开工。第十七条规定,地,地下管线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第二十条规定,市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查询、利用制度,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查询、利用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一审审理中,富源广公司陈述其向天宁住建局提交材料,天宁住建局向关联部门征询意见,各部门反馈意见认可施工方案后,由天宁住建局颁发许可证,正常情况下各部门还会与富源广公司打电话确认施工时间,有的部门认为该部门的设施不在施工深度内就不会到现场来,如果富源广公司开挖的深度大于相关部门管道的设施,相关部门就会到现场来进行标识,有的也会在施工时到施工现场来进行监督,如果不来,富源广公司也只能施工。供电公司人员有到现场,但未告知被挖断电缆情况。供电公司陈述其有人员到现场,但只告知其资产范围内的情况,案涉被挖断电缆不属于其资产。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美凯龙公司未举证其就案涉被挖断电缆的建造时间及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建设、依法依规至相关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以便施工单位等相关方进行查询、利用;美凯龙公司未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案涉被挖断电缆处设置永久性或其他相关提示标志;被挖断电缆埋设深度低于国家标准规定,埋设深度过浅;供电公司亦至现场查看了情况。美凯龙公司未举证富源广公司对挖断电缆存在过错,富源广公司依法取得了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可以对案涉地面在许可范围内进行挖掘,同时在合理义务内尽到了对地下管线的保护义务,故美凯龙公司要求富源广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美凯龙公司辩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情形与该条规定不符,故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常州美凯龙国际电脑家电装饰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常州美凯龙国际电脑家电装饰城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美凯龙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国务院于2004年2月1日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证明对于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施工期间保持高度注意,谨慎采取合理的挖掘措施;2、住建部于2005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证明被上诉人作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城建档案馆查询,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否则擅自施工损坏地下管线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案的美凯龙公司《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美凯龙公司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于2004年8月16日竣工验收,并在常州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地,地下高压电缆铺设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工程施工。富源广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上诉人并未对案涉电缆向相关部门报备,且案涉线缆埋设的深度以及防护措施违反了法律和国家强制性要求,亦没有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证据2,证明了上诉人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导致被上诉人在施工前无法通过合理途径取得案涉电缆的资料进行施工,案涉电缆被挖断的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与本案无关。供电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因案涉电缆系上诉人资产,上述证据涉及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责任分配,与供电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富源广公司承包《新城尚东区花园小区消防系统整改维修》工程,向天宁住建局提交了《道路挖掘申请表》、《沟槽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等材料,天宁住建局出具了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富源广公司颁发了《常州市天宁区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根据在卷证据,不能证明美凯龙公司就案涉电缆进行备案或设置有关标志,以便相关单位查询、注意。富源广公司系依法取得道路挖掘许可,可以对案涉地面在许可范围内进行挖掘,且富源广公司基本尽到了对地下管线的注意义务。此外,本案亦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地面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情形。综合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富源广公司对案涉电缆的损害存在过错,美凯龙公司要求富源广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依据,本院对美凯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美凯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上诉人常州美凯龙国际电脑家电装饰城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尤建林
审 判 员 蒋小英
审 判 员 沈超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强
书 记 员 史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