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6446号
原告:***,男,1995年8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913042,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2023年2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富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