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市埋地管业有限公司、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民初2473号
原告:宜兴市埋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红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49103467。
法定代表人:方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省经济开发区悦丰路东侧兴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142146013R。
原告宜兴市埋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埋地公司)与被告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埋地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埋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埋地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0元,由宜兴市埋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