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财保534号
申请人:宜兴市埋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红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49103467。
法定代表人:方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省经济开发区悦丰路东侧兴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142146013R。
申请人宜兴市埋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埋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公司)价值2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埋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安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兴安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埋地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