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卓盾传热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065号
申请人:江苏卓盾传热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1560922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镇北村洛社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姜鹏。
被申请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142146013R,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省经济开发区悦丰路东侧兴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德祥。
申请人江苏卓盾传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卓盾传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为江苏卓盾传热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卓盾传热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敏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姚 澄